针对无
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所缔结的合同,其有效性分为两大情形进行分析和评估:
首先,若
行为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并未取得
代理权限或者超越了原本授权范围,但经过被
代理人的事后确认与承认,该代理行为便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反之,如果被代理人在相对方经过催促和提醒之后仍然未做出任何答复,那么就可以视为被代理人已经明确表达了拒绝追认的意愿,如此一来,该无代理权且超越代理权所缔结的合同便无法对被代理人产生
法律效力。
其次,即便行为人并未获得代理权亦或是超越了合理的代理权限,只要相对方能够以充分合理的理由确信该行为人具备实施相应代理行为的权限,那么此类代理行为便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