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所适用之标的物主要包括动产
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两类;
而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因无法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故原则上并不具备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条件。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亦可通过
质押方式获得
担保。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确保
债务得以如期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将其拥有的动产出质于
债权人处占有,若债务方未能按期偿还债务,甚至是当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质权事项时,债权人有权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