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终结时,他们可能会面临
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
所谓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出三种形式,即依据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形成的负债行为;
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所需而筹集资金所欠下的
债务;
以及在夫妻联合进行的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应付款项。
这类债务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满足夫妇二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共同需求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夫妻个人所累积的债务主要来源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或者由于他们对共同经济财产进行管理、调配、利用、积累及处置等行动而产生了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