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双方在规定条件下书写的借款凭证或者称之为借贷声明书,若符合合法的要件,那么便可以得到司法机构的保护。
此类凭证必须包含
借款人的
身份信息、借款的实际原因以及具体金额、借贷期间产生的利息,同时还需明确规定还款的方式及时间等细节事项;
最终必须留下借贷双方
当事人的亲笔签名。
此外,这些当事人须清楚知晓并同意记载在
借条中的所有细节内容。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借款人与
贷款人关于进行短期或
长期借款行为的协议。
而依据该法典的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采取
书面形式进行签订,但对于自然人间的
借贷合同,另有特殊规定的例外情况。
借款合同时需要涵盖的具体信息通常包括,如借款的
类别、币种、借款的目的、借款本金数额、借款年利率或月利率、
借款期限的设立以及还款的具体方式等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如果借条签订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是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则该
欠条的签订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借条的内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则该欠条也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