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进行倒车操作时产生的碰撞事件,其责任归咎于何方应依据当事方行为对于诱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影响力以及其过错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此原则进行合理判断与划分。
其中,如果是由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的事故,那么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若涉及到两个或更多方面当事人存在过错情况的,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应各自承担起主责、同责或次责。
然而,倘若有一方当事人属于
故意行为者,针对此种情况,他方无需就事故负有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