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侣缔结
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关于
债务责任分配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呢?首先,若个体因承担债务而投入到共同的生产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去,那么这部分债务应由
同居双方共享并作为共同的债权来承受;
其次,若这部分责任源头并非基于有效婚姻,而是源于个体的单方面行为导致的,那么另一方对于此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并不具有权益,同样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判定为无效婚姻之后,
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配偶关系这一层面上的约束力,他们的
财产权属以及
债务承担方式等方面都与正常夫妇有着显著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