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债父偿”这一问题的
合法性,其裁决取决于若干特定状况。
假设儿子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成年标准为十八周岁),那么身为儿子的合法监管人的父母则本着法定义务的精神负责
债务的
代偿工作。
但要是儿子已经步入成年阶段,他就需要肩负起作为独立
行为能力责任人的责任感,自行承担其所实施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及相关不良后果,这时,父母也就无义务对成年子女的债务问题进行偿还了。
再者,倘若儿子不幸离世,作为亡者的合法
继承人,父母只有在完成所有
遗产继承手续后,才需负担起所
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的
债务清偿责任。
对于超出该遗产价值范畴的部分负债,父母并无法定偿还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父母选择放弃遗产继承,便可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清偿责任。
当然,若是父母自愿为子女偿还债务,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