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确认
合同效力的
诉讼时限,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即为永远有效且不受期限制。
这意味着,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并无具体的诉讼时长要求。
更重要的是,确认合同效力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诉讼,
无效合同的认定则属于一种事实层面的判定与判断。
基于此,无论是合同中的各方
当事人,还是法院审判机构,均可随时发起和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即使时间的流逝也无法影响到合同效力被判定为无效的法律本质。
因此,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被告人完全可以随时发起
诉讼请求,无需受到诉讼时限的任何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