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已婚夫妇签署"忠诚协议"这一现象日益普及。
众所周知,"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彼此承诺遵守忠诚义务,若有违背则必须承担相应惩罚的约定。
然而,关于"忠诚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仍存在争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应当相濡以沫,相互尊重并关爱对方;
整个家庭环境中,家人们都应该尊敬长辈,爱护儿童,共同互助,努力维护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与
家庭关系。
这其中,"忠诚协议"往往包含了财产责任的申明、
子女抚养权的协定以及对基本人权限制的条款。
根据相关
法规,尽管法律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签署这类协议,但是其履行效力并不具备法律层面上的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