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只要
电子合同附带有可靠的电子签名,便被赋予了相应的
法律效力。
实际上,法律明确指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通讯技术方式呈现出具备实体形态且可随时调阅查证的数据电文,用以
签订合同的,其有效性等同于传统纸质合同的
书面形式。
所谓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满足如下特定条件的电子签名:
首先,该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在用于生成电子签名时必须专属于电子签名本人所有;
其次,在签名环节中,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须仅受电子签名人严格控制;
再者,完成签署之后,对于电子签名的任何篡改痕迹都能够被检测出来;
最后,签署完毕后,对于数据电文内容及其形式上的任意外部篡改也都能被轻易察觉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