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证明其在
上下班过程中的具体情形时,需遵循以下几个标准:
首先,他们需要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往复于上班地点以及
经常居住地、公司宿舍等具有合理性行走路线的场所之间;
其次,如果员工需要往返于上班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居所之间,那么他们亦应遵循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原则;
此外,员工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行程路径内从事了与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即可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上下班状态;
最后,即使员工选择的上班路径并非常规路线,但只要他们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
工作地点,便视为合法的上下班行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