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如有
抚养权一方强加阻挠,违背了无抚养权方的探望孩子的权利时,后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行使其本应享有之
探望权利。
然而,若针对法院关于探望子女问题的判决以及裁定,当事双方均未能履行,原生效裁判将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
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期间,对未成年子女不负
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仍享有必要的
探视权利,而对方则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来
保证其顺利实施探望行为。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尊重并切实保障这一法定权益,否则,有权对此予以诉讼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