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电子版本的
劳动合同也具备与纸质合同相同的
法律效力。
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劳动
雇佣关系时,双方应签署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这种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的使用,它们可以通过实体形式来反映其所承载的内容。
同时,如果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等途径不仅能通过实体形式表达所承载的内容,还可以随时进行调阅查询和利用,那么这些也都将被认定为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