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场合下,一名
劳动者可能会同时参与多种
雇佣关系,并致力于完成为所在公司安排的各项业务。
然而,倘若这种双重或多重受薪工作的状况导致了对接下来的工作项目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即便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了相关问题,但劳动者却依然坚持不予整改,那么相应雇主就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签署的劳动协议。
在处理这样的情况时,我们必须严格遵照以下几种条件。
第一,劳动者在从事其他兼职工作时,务必不要给自身当前担任的主要职位带来任何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其次,若雇主已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表示质疑,且工作者仍然拒绝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话,雇主就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约。
然而,无论是雇主方提出异议抑或是劳动者坚决不服从改正,企业都需要提供确凿的
证据来支持它们的立场。
值得一提的是,当涉及到劳动者因兼职受影响而被
终止劳动合同的案例中,这种规定适用于员工与各家雇主签订的全职
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论劳动者在“兼职”过程中,所从事的究竟是非全日制的工作还是全日制的职业,雇主都能依据这些政策去执行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