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之下,依然可以进行
离婚处理。
婚姻自由这一制度不仅涵盖了入婚的自由,同时还包含了离婚的自由。
然而,婚姻
当事人一方为精神障碍者时,仅能采用法律途径来实现离婚目的。
这是由于,具有精神障碍的当事人通常是其
监护人。
因此,欲
离婚前首先需要履行监护人变更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
例如,假设女方属于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当女性保持清醒状态时同样有权寻求
协议离婚的途径来冲破婚姻束缚。
作为男方,需携带符合要求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
结婚证书以及相关诉状及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
针对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如:
一方在婚前已有所知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
结婚;
或者虽然婚前未察觉到对方存在精神问题,但在婚后经过长期治疗却未能康复;
亦或是在结婚后出现以上症状且长时间未能改善等情形,均可视为两人之间感情确已走到尽头,若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