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配偶一方所负的借款并不一定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
债务负担。
若配偶以此作为夫妻共同的名义签订
借款协议,那么这种情形将按照通常原则,被视作是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除非在此情况下,另外一方能成功举证该笔债务并未真正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实际影响。
反之,如果配偶以其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协议,如果这笔债务被用于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亦或是夫妻共同从事的生产或经营活动中,那它就会被视为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若是这笔款项用在了借贷一方的个人消费行为当中,那就无法将之归类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