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创立
法人实体的过程中,由发起人所进行的所有民事活动,只要这些活动符合法人
法规则并最终成功设立了相应法人实体,那么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就应由法人实体全部承担;
然而,如果在创建法人实体的过程中,发起人却利用个人名义来展开民事活动,那么由此产生的
民事责任就应当由第三方享有权利者决定,他们可以选择要求法人实体或发起人单独承担。
所以说,假如公司已经成功建立起来的话,那么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
债务就应由这家公司负责处理和承担;
可是,讨论到若发起人是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活动时,那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可能不仅局限于该家法人实体,同时也包括发起人自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