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纠纷案件中,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负责照顾子女生活的父母则需履行协助的法定义务。
不过即使女方发生了
婚外情行为,这并不意味着她会丧失对子女的
探望权。
只是在其施行探望权利期间,若明显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可经由人
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行使探望权;
然而当涉及暂停的因素消除以后,应重新赋予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