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通常并不适合代替他人来撰写遗书。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订立代书
遗嘱时需要有两位及以上的
见证人到场见证,且须由其中一位亲笔书写,然后由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剩余见证人共同进行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明具体的日期和年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书人不能是
遗嘱继承人或获益人,亦或者是与上述身份之人存在任何潜在利益关系的个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