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债务并非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认可等共同意愿表现予以确定的债务;
再者,若是夫妻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此种情况下,该债务并不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仅需由
债务承担人自行偿还即可。
若在
分居期间,有任何一方故意恶意举债,意图侵吞夫妻共有的财产份额,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收集有力证明材料,主张让对方在此后的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中,相应地减少乃至不再享有该部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