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他们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同时还包括那些在恋爱前便已经存在但属于个人属性的财产的归属问题。
这方面的协议应该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和标准:
第一,这份
婚前财产协议的
适用范围仅限于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合法持有并拥有的财产;
第二,对于签订这样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每一方都必须出于自愿的原则,彼此之间不可以采取对于另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威逼等不正当手段,也不能趁机利用对方处于困难或危急之境而强迫其做出违背意愿的决定;
第三,拟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既不得有任何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情况出现,也不能有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及道德规范的行为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