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辈离世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法定继承中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通常涵盖了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等亲属关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如丧偶的儿子或女儿对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尽到了主要的
赡养责任,即便他们后来再度成家立业,仍然可以被视为法定第一
顺位继承人。
另一方面,当具有
代位继承权的
直系晚辈代表逝者进行财产传承时,同样能够列入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