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关于
责任人责任的认定则需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肇事双方在事故中的行为对
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影响及相应过失程度进行判断。
在此基础上,根据过错一方的具体情况决定其应承担的全责或部分责任;
若涉及两方乃至多方责任人,由各自评估自己的过错程度分别担负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若暂未发现任何一方有明显过错,则由各方面共同承担
无责结果。
如某一方责任人故意为之,其他相关方无需为该行为负责。《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