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方达成共识,自愿忽略一方对育儿权的主张以使得其子女能够得到另外一方的照料
抚养的情况下,该份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然而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逃避给付
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无论是未成年还是有能力自助生活的子女,其父母都负有支持、引导及养育他们的责任。
如果父母未能尽到这种职责,那么作为被抚养人的子女,便有权向他们索取必要的抚养费。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即使父母选择了
离婚,他们依然保持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及义务。
也就是说,尽管孩子可能会跟随父或母中的某个人生活,但他/她仍将被视为对方的孩子,享有同等地位。
离婚之后,任何一方抚养的孩子,另一方都有义务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具体多少金额及期限如何,应该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法院裁决来解决。
同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商或裁决力争不会影响到孩子在未来可能面临的需要,他们有权随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来协议或裁决规
定金额的合理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