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拒绝提供生活费用的情况下,虽然
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提出离婚申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最终必然获得法庭的准许
离婚裁决。
因为缺乏有力
证据证实夫妻间的情感已经彻底破裂,是法庭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考量因素。
在此种情形之下,若已决定正式启动法律程序,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不
准予离婚,除非在严格审查取证之后,能够提供确凿且充分的证据证明夫或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的确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裂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