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债权人代位权争议的时候,
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条款通过磋商、谈判、
仲裁或
司法途径来解决该
代位权事宜。
对于那些以
债务人为被告人提起的
诉讼案件,其
管辖权不得替代或概括掉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以债务人为被告人的诉讼案件和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恰好属于同一家法院,那么就会出现管辖权冲突,在此情形下,同一法院应将该两个案件
合并审理,避免出现重复诉讼现象。
此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务人对超出
债权人代位请求金额的债权部分试图对次债务人进行
起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劝谕其到具有明确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