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它的对外效力,这是指该
债务在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其次,是它的内部效力,这是指在连带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就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而言,各个债务人均需承担履行其全部债务的责任;
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一债务人或者多名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甚至有权直接向所有连带债务人要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付还完毕;
而在连带债务人当中某一位或几位已经全额履行了全部债务之后,那其他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负债则自动扯平。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持续有效时始终生效,换句话说就是只要自然人和
法人等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就仍然有用,只不过当作为连带债务人成员之一的自然人去世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究竟能否对他们适用呢?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
根据内部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某位或几名清偿了全部债务之后,那么其他尚未付还款项的债务人的债务也就自然泯灭,而偿还了债务的那位或那些债务人对于超出他本分的那部分债务则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进行
追讨。
这就产生了那位或那些清偿债务的
借款人的索偿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
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