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制造
伪劣商品罪这一
罪名,然而针对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的
非法行为,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已经为其设置了专门的罚则。
根据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系指在商品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实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是用不符合规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
犯罪形态。
对于
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将会面临不同程度的
刑事处罚,具体的
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
涉案金额介于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那么相应的罪犯将被判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还需要额外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
罚金;
其次,如果涉案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但不足五十万元的话,那么犯罪分子会被判定有资格接受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需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再次,若涉案金额达到了五十万元甚至更多,但不足二百万元时,罪犯将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增加
附加刑,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最后,当涉案金额超过二百万元时,法官将判处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基础上,再次增加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作为补充惩罚措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