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阐述背景首先请允许我重申一点:
借条和欠条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绝不可将它们相提并论。
从基础层面来看,这两种法律文件具有截然不同之定义:
借条是
借款人向
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书面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一种
借款合同之
法律关系;
而
欠条则是双方针对之前所开展的经济交往活动进行的金额计算依据。
2、时效期限在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性方面,存在显著之差异。
借条与欠条的时效性直接关乎借款或欠款的
催收时间,若未进行具体约定履行期限,欠条的时效性仅限三年,而借条的时效性却可长达二十年。
3、借款事实在借条背后通常伴随着资金或实物的流转过程,然而欠条中却并非如此。
当您书写借条之时,出借人或是刚刚、亦或正在、甚至于即将将财物或款项交予借用人,为了确保此“流转”事实确实发生,方采用借条来加以固定。
至于欠条,其一般用于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所产生的反向情况,即所有人的用品遭到了占有者或使用者的占有和使用,这种状态在签订欠条之际已然存在,而签署欠条的主要目的在于得以证实该状态的确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