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如下所述情况时,有权启动变更
子女抚养权诉讼程序:
首先,原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遭遇身体
伤残而失去了继续承担
抚养责任的实际能力;
其次,与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同一家庭环境中的一方对于履行其应尽的
抚养义务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忽视等恶劣行为的事实;
再次,年满8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表示希望能够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备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来
保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也可以作为变更子女
抚养权诉讼的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