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无
法律效力的。
无效的或已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签署之时起,便不受法律的约束与限制。
当此类行为被宣告为无效、撤销或确定不会发生效力时,行为者通过该行为所获得的资金、收益等
财产性利益应予以归还;
若无法归还或并未存在必要的归还情况,则需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中,对于出现错误的一方应该对因自己的失误而给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负责进行合理
赔偿;
若是由于双方都出现了过错,那么各自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尚需要按其要求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