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为了保障
债务的如期履行,
债务人为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选择将其不需处分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
抵押给
债权人,通过这种方式来
担保债务的可用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如果在债务未按约履行,或是在此基础上又出现了
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好了的能够实现
抵押权的情况下,那么作为债权人,便有权利对此类不动产进行优先受偿处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本身作为一种独特的
物权形式,它相比债权具有更加优越、优先的地位,因此抵押权在普通债权之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