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世的兄弟姐妹,由于其自身失去生命体征和
行为能力,无法享有或
继承父母亲留下来的
财产权益。
然而,若他们在生前留有
直系血缘关系较远的后代(即直接
非婚生子女),此类亲属可依
法定继承顺序,通过
代位继承形式,享有原本属于远祖的部分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代位继承时,通常只能够获取与被代位人同等级别的文件所规定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