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需严格遵循以下要件:
首先,
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述遗嘱的完整内容;
其次,须邀请两位及以上
见证人出席现场验证;
再次,当录音开始之际,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各自明确自身的
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以及当前所属工作单位与
家庭住址等;
最后,遗嘱人还应阐明录制该录音遗嘱的具体场所地点及其年月日期时分。
其中,在录音完成后,必须将磁带进行妥善密封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共同签署名字,同时注明相应的年份、月份以及日子。
最后,由遗嘱人或者见证人负责存放磁带盛器。
待
继承之期正式到来以后,由见证人或者
继承人现场检查密封状态是否依旧保持良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