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抵押合同中,并不需要对
抵押期限加以明确的规定。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便是
债权人已经成功地获取到了被
担保的标的物上的
担保物权,换言之,
抵押权乃一种具有永久效力的担保物权形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抵押权非但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连带关系,且
债务债权若得以消除,则关联于其上的抵押权亦应随之消失。《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