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经济损失与
违约金之并用问题,具体应依据如下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处置:
首先,支付违约金及
赔偿损失皆为合乎法律规定的
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因此这两项责任可视为并行实施。
其次,若
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且该违约金金额在预期利益以及
可得利益范畴之内,则此种违约金亦可伴随赔偿损失同时适用。
再者,当违约行为导致实际经济损失远超过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之时,违约金和损失
赔偿问题便值得进一步探讨其并用事项。
最后,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理应对尚处于守约状态的另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充分弥补,以确保公平原则的贯彻落实。
关于相关款项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两种计价方式,即第一种直接增加违约金,第二种则因违约而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需要结合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之类的双重标准来测算评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