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无证驾驶并且
肇事逃逸却并不涉及
犯罪行为的情况,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指出:
在未获取汽车驾驶执照或已
吊销汽车驾驶执照、更或是在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时扣押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均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
处罚,所作出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同时还可附加处以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
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吊销
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对其终身剥夺再次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
然而,若无证驾驶并肇事逃逸已构成了
犯罪,那么根据更为严厉的法律规定,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
而在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将受到更严重的
法律制裁,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因逃跑而导致他
人死亡的,则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