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配偶有不忠行为而发起
离婚诉讼的案件,法庭并不必然做出
离婚判决。
诚然,
庭审程序中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关系至臻破裂且调解已无可能”。
然而,一般的非婚姻伴侣关系所引起的外遇行为,如:婚姻生活中的精神出轨、与异性能保持暧昧关系或者偶然发生的婚外出轨行为等,若尚未到达
重婚或与他者共
同居住的恶劣情况,并且被告方并未表示同意离婚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基于“谁提出诉求谁负责提供相关
证据”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起证明夫妻感情已然彻底破裂的责任,并且经过严格质证后的证据,需要达到法庭据此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为此,当您决定提起离婚诉讼时,请务必事先准备好能够证明夫妻情感确实疏远的证据材料,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周全的对策,以此为争取法庭的支持赢得先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