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因何种情况而受损伤是否构成
工伤,需要紧密围绕是否在执行职务时不幸受伤这一核心关键点进行考察。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
法规,员工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应被判定为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由于从事本职工作的缘故而遭到
意外伤害的现象;
第二,在工作时间结束之前或刚结束后不久仍在工作场所之内,从事与其工作息息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之情景;
第三,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之内,由于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而遭受
暴力袭击或其他意料之外的伤害事件;
第四,患有因职业引起的
职业病症状;
第五,由于出差外地期间,由于工作需要而遭遇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但却下落不明的情形;
第六,在
上下班往返过程中,由于遭遇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市际铁路运输、海上客运轮船及火车事故所带来的伤害;
第七,根据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确定应当被确认为属于
工伤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