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拥有
房屋贷款且
合同价值不断增加的问题上,对于
离婚后如何进行不动产分配以及其潜在的财富价值评估,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首先,如果该房屋是原配偶在
结婚前即已经购买并且在婚后仍然保持
按揭贷款的行为所带来的增值效果,那么除了由于市场自然经济因素引起的价值增值之外,所有其他由于
贷款利息或者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房产价值上升,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积累的财富,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就此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但是若协议无法达成,则需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且在此过程中,法官将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和考虑到
子女抚养权、女性权益及无过失方利益等多方面平衡的原则进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