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岗位调动之时,尚无顾客违约解除劳资关系的强制性
法规条文。
岗位调动需以雇佣双方理性商议为基础,达成一致共识;
若遭遇劳动力无法胜任工作之情况,企业方可依规予以适当调整。
然而,在
劳动者仍未能完全胜任其新的职位要求的情况下,企业便可依法终止与其的
劳动关系。
在此过程中,企业务必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严禁采取任何带有强制性色彩的违约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