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前行同购
买房产在
离婚之时应如何进行划分,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该房产的
所有权证双方均有登记,则各方有权自由协商对其进行处置。
如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官依法裁决财产归属问题;
其次,如果房产仅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同样也可以遵循协商原则,由
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
但是,如若未能达成共识,人
民法院便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直接作出宣判,确定该不动产
产权归属权属于那个在权属证书上已经被登记的一方,而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作该产权方的个人负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