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及高空坠物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首先,高空坠物缺乏人类的意识控制,其坠落过程往往是在未经告知或者无法有效掌控的情况下进行的。
通常情况下,它们多为已有的建筑物附属物品或其他自然脱落的物体等;
而相较之下,高空抛物则涉及到
行为人有意实施的行为,具备一定的人为操控性,并且在事发后,行为人通常具备阻止伤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以抛物还是坠物作为判断依据对于区分
赔偿责任以及确定责任程度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其次,在高空坠物事故中,若无充分
证据证实自身并未存有任何
侵权行为的有关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高空抛物案情中,即便无法证实如上情况,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因此,两种情况所导致的责任大小和赔付金额差异极大。
最后,识别“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关键在于确定造成
人身伤害的物体究竟是否处于人类直接干预或处置的状态下引发的损害结果。《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在
民事审判工作中,人
民法院要综合运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
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
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
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