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探讨在给予
彩礼这一行为中所彰显的附随条件之下的赠与属性。
一旦婚姻约定宣告终结,作为接受方的一方就构成了
不当得利的行为,应该归还所获取到的彩礼。
不当得利,是对于那些无合法依据以及对他人造成损害以获得利益的行为的一种定义。
当不当得利这种法律事实发生之后,便在不当得利者与其所获利益的所有者(也就是
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权益和义务的关联体,也就是说,利益所有者有权要求不当得利者归还他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同时,不当得利者也理应承担回报这些利益的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