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确定实际
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高空坠物并非须由所有业主要承担
赔偿责任。
在此种境况中,除可以明确举证自身非
侵权行为人的业主之外,其他具备
侵权嫌疑的建筑物使用者理应采取相应行动进行补偿。
通常情况之下,如果能够找出唯一的实际侵权
行为人,则应由该行为人负责
赔偿损失,而无需全体业主人为背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