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关系确立之初,
试用期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
合同签订。
作为替代方式,您只需在正式的
劳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的相关条款便已足够完备。
然而,在设定试用期时,请务必留意以下几个关键方面:首先,
劳动合同期限长达三个月或更多但不足一整年者,试用期的上限为一个月;
其次,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但尚未达到三年的,试用期的最高可达两个月;
最后,若是涉及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
试用期最长只能设置为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