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
房屋买卖合同之际,若其中一方对该次交易若有反感,选择不履约,导致原有的合同目标无法达到;
此时,若守约方也同意终止此份合同,并且违约方亦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若由于一方的
违约行为,然而另一方面则坚持要求遵循
合同条款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忠实于合同规定的守约方的请求仍然会被赋予法律支持。
(1)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配合履行原合同契约,且同时需向其支付
违约金。
(2)如果违约方真真切切地无法再继续履行原先的合同约定,那么违约方须就因其违约行为而形成的所有损失进行
赔偿,包含直接损失以及那些基于期待可能获得的收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