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触礁导致
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意将
共有财产分配予子女,这种行为可被视为一种特定目的的
赠予,含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感,同时,这也是一项不可反悔的约定。
当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的确由于
离婚协议的签署而终止,且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所有条款均已履约,那么就应被视为其中一方对于财产赠予的目标已经达成,因此,除非涉及到欺骗或压迫等不当行为,否则赠出的财产在法理上无法再行收回。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离婚协议里明确规定将财产转让给子女,而且经过
离婚手续办妥后,这种赠予行为已经具备道德责任和承诺的性质,所以无论哪一方决定试图拿回收回那部分财产,他们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