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毫无预兆地离开岗位时,他们已经付出过的劳动力所相应获得的报酬不应被无理剥夺。
倘若用人单位具备支付剩余
工资的实际能力,诸如员工使用的银行卡尚未被注销等情况,应尽快并且足额地完成支付。
其次,如果员工是以自动离职的方式结束了与企业之间的
雇佣关系,这其实属于违反
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因此这些员工应当对因其行为而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
经济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