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父母离婚的状况下,已满成年且正在就读中学以及其以下阶段教育的学生子女可否向各自的父母索取生活费用,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妥善的处理。
例如:
若该
离异家庭中的子女仍被视为在学校里接受中等及以下程度的学历教育的情况,抑或是由于各种非自身主观因素导致失去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以至无法维持基本生计的成年子女,那么这些孩子应获得相应的
抚养金。
反之,如果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话,未负担养育责任的家长可以不承担支付
抚养费用的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